原料血浆与血液制品的复杂关系——从源头了解血液制品的产生
整理/质量管理中心 荣小雪
一、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是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单采血浆站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批准设立,须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执业。单采血浆站按照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和管理。
单采血浆站对于献血浆者的筛选、血浆采集、血浆贮存、血浆检测、污水废弃物处理及质量管理方面应遵循相关法规要求,以充分保障原料血浆质量和供血浆者安全。
二、原料血浆管理
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系以单采血浆术采集的供生产血浆蛋白制品用的健康人血浆。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为确保血液制品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企业对接收的每一批血浆均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4血液制品的要求进行验收和复检。原料血浆的复检分为单人份血浆检测、小样混合血浆检测和合并血浆检测三部分,其质量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三部通则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要求。
三、原料血浆复检
原料血浆接收后,企业应当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复检,并有复检记录。原料血浆的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企业对复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血浆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不得用于投料生产,处理情况应写入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用于检测的血浆样本及血浆样本留样不得用于生产。
四、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
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是指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合格原料血浆存放一定期限以后,针对再次供血浆者的血浆样本进行规定项目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此前所供的原料血浆能否投料生产的技术措施。其目的在于降低病毒感染“窗口期”血浆漏检,进而降低血液制品病毒污染风险。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时,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自血浆采集之日起不少于90天;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酶联免疫吸附法基础上增加病毒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检测血浆样本,时限为自血浆采集之日起不少于60天。原料血浆检疫期的管理应按照《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现场检查应关注但不限于:
1) 企业应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2) 应严格执行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并有相关记录;
3) 应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追溯系统,以保证能追溯到每一个供血浆者;
4) 检疫期不合格血浆应转移至不合格血浆库(区),不得用于投料生产,供血浆者在1年内未经回访,其前次所供原料血浆以及保存期限超过现行规定期限的原料血浆,可用于非生产性研究,但不得用于投料生产上市的血液制品。
五、血液制品监管法规政策演变
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是一种特殊药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国家战略性产品之一,据报道,自2001年起,我国不再批准新新的生物医药企业进入血液制品行业,我国血液制品监管法规政策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各阶段政策法规如下:
(1)1996年12月30日首次发布:1996年国务院发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血液制品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阶段,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02月06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2)2001年05月25日:国务院原卫生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自2001年起,我国不再批准新新的生物医药企业进入血液制品行业。
(3)2006年9月18日:国务院原卫生部发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单采血浆站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4)2020年7月3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新修订版GMP附录《血液制品》发布,将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血液制品》共七章35条,体现了“四个最严”精神,为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管理,规范血液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行为。.
(5)2022年9月15日:国家疫苗检查中心官网发布《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这是国内首部针对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
六、血液制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血液制品系指以由健康人血浆为起始原料,经血浆合并,分离纯化等工艺制备的单一或复合型蛋白组分制品,如需制备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还需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疫苗或免疫原对健康献浆员进行主动免疫或特殊程序筛查经自然感染愈后获得免疫的献浆者,采集/收集符合要求的高效价特免血浆用于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的制备。血液制品临床疗效可靠且显著,但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别是致病病毒的污染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如人血可被污染并携带、进而经血传播的病毒,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等几种。目前人们特别关注的是HIV、HBV和HCV这三种病毒。因为在输用未经病毒灭活处理的血液制品中,这三种病毒的感染率特别高,且危害特别严重,病毒污染是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七、血液制品病毒灭活和/或去除工艺
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人凝血因子类产品等三大类产品。为确保血液制品的病毒安全性,各类血液制品生产工艺中须组合可有效灭活脂包膜病毒和非脂包膜病毒的病毒灭活和/或去除工艺。